《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經廣電總局2009年7月21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王太華
二○○九年八月六日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維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廣播電視管理條 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施工及其配套供應、售后服務維修和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等相關服務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分層次、分區域建立健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專營服務體系及網點,向用戶提供及時便捷服務,維護用戶基本公共文化權益;并依法維護廣播影視事業建設和節目傳播的正常秩序,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行為。
上級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相關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實行許可制度。
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取得《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施工及其配套供應、售后服務維修和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等相關服務活動。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憑用戶出具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核發的購買證明,向用戶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所安裝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核準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從合法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定向進貨;進貨時,應當核驗該企業所持國家統一組織招標的中標通知書和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簽訂的設施采購合同等文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不得進入社會市場流通領域。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接受衛星節目運營機構的委托,實施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活動。衛星節目運營機構不得向未取得《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委托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
第五條 申請設立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應當是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資金、設備和營業場所;
(四)有明確的服務區,有可行的服務方案及必要的服務資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未因違反國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規定而被有關主管部門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條 件。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審核上述條 件時,還應當統籌考慮當地廣播電視覆蓋的規劃及建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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