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并實施運行維護規程及安全播出相關的技術標準、管理規范;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播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播出事故隱患,督促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予以消除;
(三)組織對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調查并依法處理;
(四)建立健全監測機制,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節目播出、傳輸、覆蓋情況,發現和快速通報播出異態;
(五)建立健全指揮調度機制,保證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六)組織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據結果對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予以獎勵或者批評。
第三十六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視監測、指揮調度機構,按照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要求,負責廣播電視信號監測、安全播出保障體系建設、安全播出風險評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應急指揮調度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監測、指揮調度機構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了解與安全播出有關的突發事件,及時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告;建立健全技術監測系統,避免漏監、錯監;建立健全指揮調度系統,保證快速、準確發布預警和調度指令。
第三十八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規定,積極配合廣播電視監測、指揮調度機構的工作,向其如實提供節目信號及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廣播電視安全播出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任何組織、個人有權對違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受理有關安全播出的舉報,應當進行記錄;經調查核實的,應當通知有關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責任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造成廣播電視技術系統嚴重損害的;
(三)對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下達《安全播出整改通知書》;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機構和人員設置、技術系統配置、管理制度、運行流程、應急預案等不符合有關規定,導致播出質量達不到要求的;
(二)對技術系統的代維單位管理不力,引發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之間責任界限不清晰,導致故障處置不及時的;
(四)節目播出、傳送質量不好影響用戶正常接收廣播電視節目的;
(五)從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未使用專用信道完整傳輸必轉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六)未按照有關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播出、傳輸節目的完整信號,或者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
(七)妨礙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故調查,或者不服從安全播出統一調配的;
(八)未按規定記錄、保存本單位播出、傳輸、發射的節目信號的質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的。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違反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 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播出,指在廣播電視節目播出、傳輸過程中的節目完整、信號安全和技術安全。其中,節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完整并準確地播出、傳輸預定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安全指承載廣播電視節目的電、光信號不間斷、高質量;技術安全指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及相關活動參與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廣播電視設施安全。
技術系統,指與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有關的系統、設備、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統稱。包括:廣播電視播出、傳輸、發射系統以及相關監測、監控系統,相關供配電系統,相關附屬設施(含機房以及機房內空調、消防、防雷接地、光電纜所在桿路、管道,天線所在桅塔等)。
緊急狀態,指發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盡快恢復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脅對安全播出的影響時的狀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1992年6月17日原廣播電影電視部發布的《有線電視系統技術維護運行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4月2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安全管理辦法》和2002年8月23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安全防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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